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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2004年上半年二级、三级翻译 专业资格(水平)考试试点工作的通知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事厅(局):
根据《翻译专业资格(水平)考试暂行规定》(人发[2003]21号)和《二级、三级翻译专业资格(水平)考试实施办法》(国人厅发[2003]17号)精神,在总结北京、上海和广州3城市考试试点经验的基础上,为进一步探索翻译事业专业资格(水平)考试方式,经与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及有关单位研究决定,继续进行二级、三级翻译专业资格(水平)考试试点工作。现将考试试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 试点城市、语种和人员范围
笔译考试试点城市为北京、天津、长春、西安、南京、上海、福州、郑州、武汉、广州、成都、重庆;口译考试试点城市为北京、天津、上海、广州、武汉和重庆。
考试语种为英语。凡符合《翻译专业资格(水平)考试暂行规定》(人发[2003]21号)中报名条件的人员,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笔译或口译考试。
二、 考试时间
按照《2004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》(国人厅发[2003]20号)安排,二级、三级翻译专业资格(水平)考试试点时间为5月30日。为满足考生希望同时参加笔译和口译考试的要求,现将考试时间调整为:5月29日进行口译考试,5月30日进行笔译考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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